厦门 泉州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3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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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滴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滴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自有经营(办公)场所的,提交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4、租赁仓位的仓储合同复制件;
5、仓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复制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7、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
8、2名安全员(其中一位是企业法人),获得这个证书。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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