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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漳州泉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说明文件

发布时间: 2024-12-13 12:02 更新时间: 2024-12-13 12:02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zong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厦门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相关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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