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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这张许可证,您办了吗?

发布:2023-09-07 15:40,更新:2024-05-08 08:3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所以,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服务单位要向市城管部门申办相关许可方能开展服务工作。

  那这个“相关许可”究竟应该如何办理呢?这一期,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受 理 范 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建设管理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建设管理

  申请内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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