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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发布:2023-08-14 11:39,更新:2024-05-16 08: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选址许可文件。

  3、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5、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A、从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日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厂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处置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3、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遵守项目环评和建设“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4、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环境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

  5、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安全生产、计量统计方面的管理制度。

  6、具有固定的办公、处置场地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7、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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