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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同工信〔2022〕26号)(附件1)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申报同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2年认定)奖励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政策的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未存在公安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进行政策申报的企业应通过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申请对应的扶持奖励:

  1.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下企业,属于首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下企业,属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首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原文详见附件1:根据《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同工信〔2022〕26号)。

  二、申报材料

  1.《同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定批准文件、证书复印件(其中,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2022年度统计报表,即工业企业提供2022年度B103表或相关报表,服务企业提供2022年度F103表或相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为规上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2022年度入库期税收完税证明;

  5.收款收据。根据企业申报的项目及金额选择相应的收款收据模板之一进行填写;(模板见附件3、4、5、6)

  6.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需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   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每份材料注明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公章,同时按顺序整理后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3月23日,企业需在受理期内的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银湖里71号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6室。

  若企业未在上述时间内申报,则视同自愿放弃兑现。

  四、其他事项

  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奖补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总额,则按比例降低兑现金额。

  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审核发现企业所提供材料有任一不实之处,将取消2023年度本单位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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