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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1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证,原件份数1份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份数1份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份数1份

  身份证,复印件份数1份

  * 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数1份

  道路运输证样例(IC卡版本)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样例

  注:以上为福州市地区所需申报材料,不同地区办理所需申报材料或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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