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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是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2021-12-30 08:57,更新:2024-05-21 08:31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

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社部为此制定了实施办法。

今后,人社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公开公正,就是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优质高效,就是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让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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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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