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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税小夏为您解答

发布:2022-07-20 23:14,更新:2024-05-02 08:31

有些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被税务机关告知自己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那么异常凭证究竟是怎么回事?遇到之后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税小夏为您一一解答。

情形一

纳税人A

今天税务局通知说我们公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了,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税小夏

请问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作进项抵扣还是申报出口退税?

纳税人A

已经用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

税小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贵公司需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情形二

纳税人B

我们公司是外贸企业,有一份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了,要做些什么呢?

税小夏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会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情形三

纳税人C

我们公司刚获知有一些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但我们的业务确保是真实可信的,相关资料也都有留存,请问有什么救济渠道吗?

税小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根据厦门市税务局目前的工作职责划分,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和抵扣消费税的异常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向第三税务分局提出核实申请。

情形四

纳税人D

我们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需要申请异常凭证的核实,请问有什么政策规定?

税小夏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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