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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异常凭证”管理有新规

发布:2022-04-24 12:16,更新:2024-05-04 08:31

台海网,即日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将实行新的管理规定。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谨慎考量、从正规的渠道购进货物,降低接收异常凭证的风险。

  据税务人员介绍,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将实施的新规扩大了“异常凭证”的范围,包括“失控发票”“作废发票”“缺联发票”等。在异常凭证处理方面,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将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异常凭证若涉及出口退税,尚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以外,也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据了解,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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