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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何要求? 面积要多大?

发布:2021-03-19 09:20,更新:2024-11-22 08:31


有几个要点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如果是租赁办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老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晚上上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要公示退费办法

√厦门《设置标准》比省颁标准增加了收费管理、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等三个管理条款

市教育局说,教育部已经建设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福建省正组织各地录入合法培训机构,届时,家长可以上网查询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教师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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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新标准

市教育局说,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本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人民群众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市教育局说,厦门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省里出台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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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Q: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A:

根据《设置标准》,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3.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8.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9.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Q: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有什么要求?

A: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Q: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对办学投入有什么要求?

A: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资金数额。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机构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挪用、侵占学校办学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找什么样的场所?

A:

举办者应寻找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

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面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取得审批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Q:

校外培训机构对师资有什么要求?

A: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Q:

对培训内容有什么要求?

A:

1.应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2.应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Q:

增设分支或培训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

校外培训机构在所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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