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p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音,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外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接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