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在诸多方面也做出了全新规定。对比新旧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其中涉及的变化和调整归纳为以下12点,供大家参详。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增长: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食品生产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程序有所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证书降低要求: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力度更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