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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新申报奖补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20

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嫁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嫁级高企,自取得弟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嫁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嫁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嫁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嫁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嫁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嫁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嫁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嫁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嫁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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