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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04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事项名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办理机关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部门泉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丰泽大队、鲤城大队、洛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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